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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亿万女职工撑起特殊权益“保护伞”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一部专门法规。如今,其施行已进入第五个年头。

当年,这部法规被称为“送给全国女职工的一份厚礼”。这项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对其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

时至今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一亿多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对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落实过程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又做出了怎样的努力?

《特别规定》带来三大利好

2012年4月28日,一则重磅新闻登陆各大媒体重要版面——关系全国亿万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公布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体系日臻完善。

《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了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和处罚标准。

这些规定在当下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规定》施行后,如何真正起到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作用?对此,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掌握《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变化,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针对女职工权益实现情况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调查显示,《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江南介绍,《特别规定》为女职工带来了三大“利好”: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四期”保护得到加强。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积极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企业和社会对于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认同度不断提升。目前,河北、山西、安徽、宁夏、广东5省(区)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已经颁布了《特别规定》的实施办法或条例。

全总调查显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日趋好转,九成以上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接近九成的单位没有制定限制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的规定,多数企业能将孕期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更值得关注的是,女职工“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进一步加强。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9月,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404.5万人,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关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492.4万人。

工会六项举措力促法规落地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为承担起这份职责,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中不遗余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江南介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6项举措,力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地。

——注重加强源头参与。全总及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题报告、政协提案等方式,就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并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特别规定》地方配套法规制定修订,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集中开展宣传月、咨询日活动,编发法律知识微手册,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用人单位、女职工、社会大力普及《特别规定》相关知识。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还连续三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组织各地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并借助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与全总法律工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了“情系劳动者法在你身边”职工法律知识微信有奖答题活动,致力于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

——着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总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则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实际,抓实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统计,截至2016年9月,全国已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6.4万份,覆盖企业326.8万家,覆盖女职工7759.4万人。

——推动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全总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制定建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实现社会化推进、项目化运作。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建设了“爱心妈咪小屋”“妈咪宝贝屋”“母婴关爱室”“阳光家园”等女职工休息哺乳室,为女职工提供了安全、卫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

——积极推动和参与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调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建立职工维权热线、开通网络沟通平台等形式,畅通女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女职工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排队等侵权行为,全总和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督促侵权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推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全总和各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连续多年通过两会平台,就加强《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并积极配合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新常态下女职工权益实现新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工时,优先录用没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依然存在女职工经期从事超低温超强度作业、孕期女职工在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工作,产假、哺乳假待遇没有按规定落实等现象;一些地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低;一些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收入落差较大,仍有企业既不缴纳生育保险,也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经济权益难以保障……

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实现的一系列难题,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不会停下维权的脚步。

“我们将坚持把推动贯彻执行好《特别规定》,作为工会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力度。”江南明确表示。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女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和利益诉求出现新特点新问题。对此,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正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健康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问题,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为女职工权益实现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法治保障。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大背景下,推动《特别规定》有效落实对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更具有现实作用。据了解,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在部分省(区、市)开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调研,重点了解企业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等情况。同时,推动各地将调研与督导相结合,继续积极协同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持续给力女职工劳动保护。

事实上,工会通过维权实践已形成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品牌工作,包括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等。据悉,2017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组织各地以《特别规定》颁布实施5周年为契机,继续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将成为此次活动的重点领域,并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女职工的维权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江南表示。